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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北 京 运 筹 学 会 章 程

(20191229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运筹学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缩写 BOR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运筹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广大运筹学工作者, 通过运筹学学术交流, 积极促进运筹学的普及与提高, 为运筹学的发展做出贡献,充分发挥运筹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本团体活动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学术民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心教学楼104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举办各种讲座和有关培训,普及与提高有关人员的运筹学理论、方法、技术、应用水平及相关知识,介绍运筹学的发展与动态;

(二)开展为政府部门、企业公司、经济实体等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努力发挥学会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为促进我国和首都发展做出贡献;

(三)开展运筹学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交流;

(四)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有关运筹学的课程,协助提高运筹学的教学水平;宣传、普及运筹学的研究与应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提高运筹学的应用水平;

(五)支持和协助出版部门组织有关运筹学的专著、教材和学术刊物的出版;

(六)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运筹学专家和创新团队,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运筹学工作者,举荐运筹学人才。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居住在北京地区或长期在北京地区工作的有关人员,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

(一)位于北京地区的有关单位,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以单位名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与本团体的业务有一定的关联,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五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监事长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