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北京运筹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核心组成与活动主体,学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申请入会个人须拥护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自愿支持学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四条 会员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程序规范和制度执行,确保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居住在北京地区或长期在北京地区工作的有关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中国运筹学会在北京地区的有效会员;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应通过秘书处指定渠道下载《会员入会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作为入会申请书提交至秘书处;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国运筹学会的会员编号等);
(四)由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资格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会秘书处应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会员管理,建立会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统计会员信息。秘书处应建立线上报名登记与会员管理系统,确保会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学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服务:
(一)组织学术研讨、专业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
(二)为会员搭建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
(三)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与咨询服务;
(四)推荐优秀会员参评学术奖项及社会荣誉。
第十二条 学会应定期听取会员意见,完善服务措施,建立会员满意度反馈机制。
第六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十三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依照《北京运筹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员退出与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退会:
(一)提交纸质退会申请书至秘书处;
(二)通过秘书处指定渠道提交电子退会申请表。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运筹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运筹学会
2025年10月10日